工傷賠償協議起訴後是合同關系,工傷賠償協議本身就是合同關系,它具有合同的特性并對雙方有着約束力,這種約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而起訴并不當然的決定着協議的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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