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隐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将财産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将資金彙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是明知是相關犯罪所得的違法所得而進行上述行為,如果主觀上不是明知,是不構成洗錢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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