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判決緩刑的考驗期應該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曾否羁押,與緩刑期間起算的問題無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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