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權利性質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标的物主要為不動産。 4.客體價值形态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态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擔保物權價值形态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5.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隻有在物權關系被解除以後,才歸于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标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隻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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