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協議書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時候,隻能說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畢竟這并不屬于法律方面的文書。因而,在一方不按照賠償協議中的内容執行時,就不能直接拿着賠償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确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将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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