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不能轉為簡易程序,法院在審理時,發現不宜使用簡易程序的,可通過裁定将簡易程序可轉為普通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适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3、基層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适用簡易程序,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
4、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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