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内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複查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複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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