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違約責任的規定如下:
1、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将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3、因此,合同解除不是違約責任的形式,但是違法的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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