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為劫取财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過程中,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了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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