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為: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由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
3、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内調查終結,并向法制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決定處罰的,由執法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在7日内送達;屬于聽證的案件同時下達聽證告知書。
6、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7日後,當事人無異議或不成立,由法制機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後到本部門财務領取罰沒票據交執法人員送達。
7、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處罰決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強制執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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