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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允許老師打臉嗎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19 09:14:16

日前,《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印發,明确教師不得以擊打、刺紮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教育局允許老師打臉嗎(老師能打學生嗎)1

《實施細則》解讀

一是細化了實施範圍。《實施細則》将“學校”的範圍進一步細化,明确“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二是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和家長在教育懲戒中的職責和義務。教育懲戒的依法規範實施涉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和家長等不同主體的權責分配。《實施細則》對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進行劃分,明确了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市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教育懲戒工作的具體實施。學校、教師是教育懲戒實施的直接主體,在依法規範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三是細化了教育懲戒的實施要求。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學校和教師面臨的新挑戰與新要求。為此,《實施細則》第二章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實施要求。一是适當以舉例的方式細化教育懲戒的适用情形和具體措施。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将“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列入較重教育懲戒措施。二是進一步規範了一般教育懲戒措施、較重教育懲戒措施、嚴重教育懲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序。

四是健全了教育懲戒的監督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第三章對教育懲戒的監督保障機制進行了專門規定。一是規範教育懲戒的校内依據,明确了學校校規校紀的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二是重視教師培訓,明确學校應當将教育懲戒有關内容納入教師的入職培訓、通識培訓、每學期的常規培訓之中;三是突出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明确學校對教師做出不當處分或處理的,由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四是重視社會及媒體的支持,明确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工作機制。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懲戒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适度。

五是暢通了教育懲戒的救濟渠道。《實施細則》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教育懲戒後的權利救濟渠道,重點規範了學生校内申訴制度的運行機制。明确校内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強調了學校應當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向學生及家長公布。細化了學生校内申訴的程序要求和審查處理規則,為學校健全教育懲戒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參考與指導。

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保證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内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統稱為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适用本細則。

前款所指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自身錯誤的教育行為。教育懲戒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應當以關愛學生為宗旨,符合教育規律,本着增強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範的目的實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依據明确、程序正當、客觀公正,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

(三)措施适當。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個體特征、過錯性質、悔過态度等因素,選擇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适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防範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第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市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統籌推進《規則》及本細則的實施。

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教育懲戒工作的具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完善教育懲戒實施、監督、救濟等工作機制;

(二)指導學校制定完善相關校規校紀,建立相關校規校紀及嚴重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信息備案機制;

(三)指導、協調學校處理因實施教育懲戒引發的糾紛,依法維護學校及教師的正當教育懲戒行為;

(四)建立健全教育懲戒相關投訴、舉報、複核的申請受理和處置機制,并依法進行處理;

(五)行業企業所屬的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組織、指導、監督由其主管的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五條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健全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機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關校規校紀,及時公布并進行宣傳講解;

(二)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相關培訓,提高教師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監督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四)健全學生申訴等校内糾紛解決機制,及時依法處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家校糾紛;

(五)建立家校協作機制,形成家校協同育人合力。

第六條教師應當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将教育懲戒與鼓勵、勸導、積極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結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師應當重視家校溝通與合作,争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

第七條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子女的身心發展特點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家長應當尊重學校、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家長對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學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求,依法進行權利救濟。

第二章 教育懲戒的實施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課上或課後學習任務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九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口頭或者書面檢讨;

(三)适當增加額外的學習任務;

(四)适當增加額外的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五)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課後教導;

(七)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适當措施。

第十條實施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教師應當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當場實施。在實施懲戒措施後,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适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一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适當措施。

第十二條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決定實施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以适當方式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小學中高年級(三年級到六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幹預。

第十四條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第十三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組織人員對學生違規違紀事實進行調查,并作出結論。學校決定實施第十三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拟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參與訓誡的,應當提前向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所在單位提出書面邀請。

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參與人一般應當包括教育懲戒當事學生及其家長、學校調查人員、證人等相關人員。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結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

第十五條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将其轉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及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師、學校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教師、學校對學生攜帶的違規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妥善保管,在适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紮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複抄寫,強制做不适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班幹部等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八條學校對學生實施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将教育懲戒的相關信息予以記錄和留存。實施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材料,應于每學期末報學校所在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教育懲戒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提前解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實施教育懲戒的教師決定;提前解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由學校決定,學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懲戒的決定後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二十條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增加對學生的關愛與幫扶,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盡可能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态,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教師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指導、鼓勵班級學生之間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勵同學之間通過多種方式對受到教育懲戒的學生進行幫扶。

學校可以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組建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學生心理檔案。

第三章 教育懲戒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懲戒或學生紀律處分相關校規校紀。

校規校紀應當清晰明确、科學合理、易于操作,載明以下内容:

(一)學生基本行為規範要求;

(二)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

(三)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措施的具體類型;

(四)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實施程序;

(五)學生申訴制度等救濟機制;

(六)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校規校紀可以增加規定教育懲戒措施,但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相當。

第二十二條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成立專門起草小組,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家長、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學校可以組織召開由不同代表組成的調研會、聽證會,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起草後的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并報學校所在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面向全校公開校規校紀,利用入學教育、班會、家長會等适當方式,向學生、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第二十三條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德育幹部、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教育懲戒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第二十四條教師可以在充分征求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讨論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規班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班規班約可以細化規定教育懲戒措施,其程度應當與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措施相當,不得規定與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程度相當的教育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将教育懲戒有關内容納入教師的入職培訓、通識培訓、每學期的常規培訓中,使教師切實掌握教育懲戒的适用情形和具體措施,明确實施教育懲戒的程序與要求,提高教師依法、規範履行教育職責的意識與能力。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教師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正常履職産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當由學校承擔。對于沒有證據證明教師有過錯的,學校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學校對教師作出不當處分或處理的,由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對于教師因依法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受到家長威脅、侮辱、傷害的,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學校發現教師有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充分發揮學校主導作用,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訪等多種途徑,密切家校溝通合作,加強家長培訓,增強家長監護責任意識,使家長理解、支持學校、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家長應切實加強家庭教育,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注重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第二十九條市、區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将學校、教師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教育懲戒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内容,督促、引導學校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第三十條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懲戒實施工作機制。

新聞媒體對教育懲戒的宣傳報道,應當堅持正确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懲戒事件應當真實客觀,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隐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育懲戒的救濟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細則第十三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校應當明确學生申訴委員會的工作規則,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學校應當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向學生及其家長公布。

第三十二條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細則第十三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的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的身心特征、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态度等因素,對學生及其家長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學生申訴委員會認為作出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事實、依據或程序等存在不當,應當作出撤銷或變更的決定;認為作出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的事實、依據或程序等并無不當,應當作出維持的決定。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将複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訴學生及其家長。

第三十三條學生或者家長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複核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30個工作日内作出處理,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複核雙方當事人。學生或家長對複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轉自 |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網站

來源: 天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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