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與種類之債的不同是:
種類之債是債務關系标的物是同種類的,債務人可以就原物同種類的标的物清償。
而選擇之債是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存在多種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項債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之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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