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所以,婚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财産。
既然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那麼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隻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後,隻有婚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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