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申請暫住,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随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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