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考編制沒有什麼大影響,由于培訓機構需要固定的五名以上持證老師,看機構規模和實力以及和你的關系了,簽訂協議其實也沒什麼用的,這個本身都不合法。
2、但是教師資格證這種個人證件,應該是本人持有和使用,您說的情況存在,但是現在很少了。因為教師證挂靠在教育機構出去,有沒有安全隐患先不說,教委或教育局來檢查,都是對在職教師有記錄在案的,如果您隻是證件在這裡,而本人沒有實際工作在這裡,第一是用人單位會受到懲罰,第二就是挂靠的這個人可能會受到一部分影響。因此還是不建議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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