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冊設立的條件有: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币,且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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