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标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标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标準由各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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