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勝訴之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産、車輛、證券和存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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