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作為一項家庭副業長期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隻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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