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未直接規定起訴後必須多長時間内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對于案件整體審理時間有具體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确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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