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用于證實婚姻存續關系最直接的證明。如果起訴要求離婚但又确實沒有結婚證,隻要還有其他材料能證明婚姻關系存續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複印婚姻登記檔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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