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利的。走的時候,他的工作你還得找人替他,他回來後,替他的那個人如何安排呢? 而且一旦不辭而别成為習慣,公司如何正常運行,成本如何控制
2、為了防止這種不利的隐患發生 ,建議公司在建立規章制度時,将不辭而别(或者曠工)這種行為進行處罰。比如曠工幾天視為離職(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并且到達曠工時間後,發通知,以及領取他的工資(必須本人簽收,如工資卡)
3、如果公司沒有此類規章制度怎麼辦呢? 需要公司給員工發限期到崗的通知(也即在限期的時間内還未回來的話,可視為離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4、不管哪種情況的通知,聯系不上本人的,就EMS郵寄給他。所以這要求公司負責簽訂合同的那個負責人,一定要讓員工的地址填完整,精确到門牌号。這在聯系不上員工的時候就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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