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是記載房屋權屬狀态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所以準确的來說應當是房産抵押,而不是房産證抵押。
抵押權人可以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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