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于商标期滿後六個月。 期滿前六個月申請續展隻需要繳納申請費,期滿後六個月内申請續展需要額外繳納寬展費。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内申請的手續。在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商标法》,将其調整為一年。即2004年5月注冊的商标,在2013年5月就可以進入續展申請流程。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内提出申請的,應加倍交納續展注冊費。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且續展次數不受限制。續展注冊經核準後,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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