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确權隻是對權利的确認,沒有時限規定,隻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權的使用年限規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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