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其偵查羁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但這一期限也并非固定期限,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其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可能會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但若是存在案情複雜等情形,在兩個月内不能偵查終結的,也可能會延長偵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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