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願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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