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請求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于真僞不明狀态時,當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産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後果的負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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