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複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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