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需要走的程序有:
1、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後,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雙方當事人;
2、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争議所涉及的學科,确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3、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内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内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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