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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可以扣留人多久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0 22:35:15

  公安局最多可以扣留人三十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内進行訊問,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三日至七日内,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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