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當地的情況來看,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調解。一般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法律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争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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