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确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隻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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