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着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适合這一崗位。“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相互之間的一個選擇期間,即使企業解退員工也不需要負補償金,但是在”試崗期”企業解除員工是需要付補償金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試用崗”隻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适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這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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