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主要内容:
1、公使常駐北京;
2、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台)、台灣(後定為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3、外籍傳教士得入内地自由傳教;
4、外國人可往内地遊曆、通商;
5、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
6、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
7、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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