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規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在本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内完成制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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