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于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産,不作為本企業的固定資産核算,不計提折舊。如果企業對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産進行改良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即符合有關固定資産後續支出資本化條件的,則因改良而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固定資産價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财會[2003]10号)規定,對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産改良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作為固定資産,并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産改良”科目核算,同時在剩餘租賃期與租賃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至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産改良支出能否資本化,應當根據固定資産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産定義及後續支出的相關規定作出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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