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事故的人員:适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交通警察适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複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叙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号、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号牌、保險憑證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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