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在規定範疇内的占地面積是公用面積,具體為住宅樓内為住戶出入方便、正常交往及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
公用面積主要包括各産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還有各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由此看來,樓梯口是屬于公用面積的。
公用面積分攤原則有三點,分别為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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