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需要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向購房人收取購房認籌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商品房預售,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據此,任何形式的認籌都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消費者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舉報。沒有預售許可證不可以認籌,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銷售,開發商違反了《房地産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明顯違法行為。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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