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案件,公安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免除刑罰的;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受害人無權撤案,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對于自訴的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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