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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産是如何分割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5 14:19:35

  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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