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四)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商标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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