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該或有負債極小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否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有關信息。
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内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産生的财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财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确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最後,如果企業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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