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将稿酬所得獨立劃歸一個征稅項目,面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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