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标準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标準計算。
5、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産值計算。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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