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支付代通知金的處理方式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争議發生後一年内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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