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的權利:
有會見律師、近親屬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别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看守所條例》第28條,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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