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結婚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脅迫方采取了暴力手段,還可能涉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
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