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實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種類規定: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1、會議紀要。适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2、決定。适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适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适用于向國内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适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6、通報。适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7、議案。适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8、報告。适用于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複上級機關的詢問。
9、請示。适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10、批複。适用于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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